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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房地产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缴纳营业税
发布时间:2010年3月18日 19时24分
【案例说明】因城市规划被政府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拆迁办直接给的,另一部分是接受土地的单位给的,并取得拆迁办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是为了减少资金的划拨过程,将拆迁补偿款委托用地单位直接拨给被拆迁单位。
M市地税局要求本公司从接受土地单位取得的补偿款缴纳营业税。
《关于拆迁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M地税二[2000]190号、M财政综[2000]516号)规定:
(1)拆迁单位(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或土地开发征用资格的单位)实施集体或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拆迁,向拆迁人(新用地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拆迁安置补偿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拆迁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
(2)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所有人即原用地单位和个人)从拆迁单位获得的地面建筑物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被拆迁人直接从拆迁人收取地面建筑物拆迁补偿费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问题】这两部分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解答】无论是从拆迁办还是房地产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均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也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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