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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实际未收到租金要不要交税?
发布时间:2010年3月9日 15时38分
【问题】某房地产企业于2006年12月与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房地产公司把自己的房产出租给甲公司。合同约定每年租金为20万元。租赁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年底止。但实际上,房地产公司根本没有收到租金。现在的问题是,房地产公司是否因为签订了合同,就发生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是按照“取得索取营业收入的凭据”这个规定来判断么?凭据是否就是他们所签订的合同?
【解答】如果合同已经签订,但实际房产并未交付给甲公司使用,说明这份合同根本没有履行,因此,租赁业务并未实际发生,故不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
如果合同已经签订,房产也交付给甲公司使用,则租赁业务已经发生,即使出租方未收到租金,也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租赁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取得索取价款凭据的当天。即租赁合同明确的应收租赁费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租赁业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计税收入的实现,这一点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申报所得税时需作纳税调整处理。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租赁费的当天确认。 |